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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质遗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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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质遗迹保护措施
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23-06-09 16:31:28 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432

1.各级地质遗迹保护要求

(1)特级保护点(区)保护要求

特级保护点(区)不允许游客进入,以保护和科研为目的的人员经地质公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。点(区)内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。

特级保护点的保护职责,落实具体的人员,由彭州园区管理中心专人负责。

(2)一级保护点保护要求

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;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活动;不得设立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。

严禁采矿、采石等活动,保障区内的原始生态环境状态。凡经允许的科学考察、科普和教学活动,均需在管理人员陪同下按指定路线及范围开展,最大限度的减少保护区的人为破坏。

可以安置必需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,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,要控制游客数量,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。

一级保护点的保护职责,落实具体的人员。

(3)二级保护区(点)保护要求

二级保护区包括尖峰顶二级保护区。

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;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活动;不得设立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。

严禁开山采石、采矿、开荒;可以设置必要的旅游设施,以不破坏景观,不污染环境为前提,并要控制其体量与风格;区内居民点实施调控,严格控制其发展;实施绿色生态建设,但不宜搞城市园林化。

(3)三级保护区(点)保护要求

三级保护区包括塘坝子—葛仙山三级保护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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